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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判定,赵师傅作为出租车承租人与司机,乃实际用油者。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建【2009】1008 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系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所设专项资金”,第十七条规定:“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法院认为,出租车燃油补贴乃国家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驾驶员影响而给予的临时性补贴,以确保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稳定。
鉴于燃油价格持续上扬致使承租方即原告运营成本增加,而出租方利益未受损害,仍享有每年租金的固定收益。所以,基于政府出台燃油补贴目的及“谁加油谁受益”原则,在双方合同未约定燃油补贴分配情况下,综合以上文件及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该燃油补贴归原告所有更为合理。
被告姜师傅辩称双方已就燃油补贴达成协议且不欠原告补贴之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姜师傅尚欠原告赵师傅 2011 年部分及 2015 年的燃油补贴 9448 元,应给付原告。
出租车燃油补贴已经变更为城市交通发展基金,是否需要给承包者城市交通发展基金,可能因地区政策和具体情况而异。
在一些地区,城市交通发展基金的设立旨在支持城市交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包括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的使用可能会更加侧重于整体交通系统的改善,而不一定直接给予承包者。
然而,承包者作为出租车运营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利益也需要得到考虑。在决策是否给予承包者城市交通发展基金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合同约定:双方在承包合同中对于城市交通发展基金的分配可能有明确规定。
2. 政策规定:当地的政策可能对基金的分配方式做出了具体要求。
3. 车主权益:个体出租车车主对车辆享有一定的权益,基金的分配应考虑到其利益。
4. 承包方式:承包合同中可能约定了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城市交通发展基金的处理。
5. 行业惯例:行业内可能存在一些惯例或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