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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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24〕9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8 月 31 日

《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网约车,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推动协同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我市网约车运力规模应当符合我市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我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我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网信、人民银行、金融、总工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相关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网约车行业规模的动态监控机制,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指标和发展趋势、环境与空间保护、区域交通发展等因素,适时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并公布投放调整方案,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一节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经营网约车平台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经营网约车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传输至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保证接入数据真实、完整、规范、及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我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具备为本地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非我市企业法人申请经营网约车平台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我市服务机构全权承担在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经营网约车平台,申请人向我市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我市行政区域,有效期限为 5 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经营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向社会通告。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3 日内将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逾期不交回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记载并向社会通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经营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已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撤销。

第二节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具体技术标准和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车辆,其所有人在申请网约车运输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具备网约车平台经营、汽车(客车类)租赁或道路客运类营业资质,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近一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致人死亡人数累计不超过 3 人。再次申请的,名下所有已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车载服务终端卫星定位、录音录像数据应当已接入我市政府监管平台且数据上传正常。

(二)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已取得我市网约车或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的,申请人向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约车运输证申请表和车辆使用性质更改申请表。

(二)已完成机动车登记的车辆,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供核查,及符合格式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电子文档。

(三)新购车辆提交车辆合格证的原件供核查,及符合格式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电子文档。

(四)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佐证材料。

(五)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首次申请应当提交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供核查,以及企业近一年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申明;再次申请应当提交名下所有已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我市政府监管平台情况以及企业近一年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申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供核查、本市核发的网约车或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供核查,以及个人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申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网约车车辆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后将车辆信息抄送市公安机关审核。市公安机关在收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车辆信息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公安机关反馈意见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审核结果。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在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后,申领网约车运输证电子证照。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从业资格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九条  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起满 8 年对应的日期。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在车辆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变更为企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车辆所有人变更为个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许可变更的,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考试机构考核合格,熟悉佛山人文地理,掌握旅客运输服务和安全应急等技能。

第二十二条   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向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供核查。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背景申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查网约车驾驶员申请材料并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驾驶员核发网约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市公安机关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互的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将驾驶员犯罪记录、驾驶证件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承担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约车驾驶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安全考核。

(二)应当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按规定设置本地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驾驶员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驾驶员,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制度,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抽查核验。

(三)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四)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五)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不得在服务协议中免除法律义务。

(六)应当建立驾驶员背景信息和安全驾驶信息定期查验制度,对存在问题已不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下线相关驾驶员和车辆,并督促退出经营。

(七)应当建立健全与从业人员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积极探索多元调解模式。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运营数据和车载服务终端数据纳入政府监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运营数据应当按要求真实、完整、规范、及时地传输至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并确保数据传输质量。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车载服务终端的卫星定位、录音录像等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我市政府监管平台。

(二)通过网约车平台及车载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运营过程中驾驶员的应急报警信息能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动发送。

(三)网约车平台应当具备相关数据记录、留存和查询、调取功能,建立配合公安、交通、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应用程序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服务功能: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和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经约车人或乘客书面确认的第三人可随时查看服务过程中的车辆动态位置信息;个人电话加密功能,乘客与驾驶员之间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沟通联系;在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功能并能正常使用,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动发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在驾驶员载客运营时推送新的运营需求调度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保持经营策略相对平稳,并在移动客户端和媒体上主动如实公布对驾驶员的抽成、调度服务收费额度和规则等。在确定和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经营策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开征求从业人员代表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提前 30 天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补贴、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确定的计价规则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在完成服务后向乘客列明账单明细,依据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出具我市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我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第三十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主动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和驾驶员投诉、举报。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与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建立通报机制和联络员机制,定期报告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投诉举报处理、网络安全自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车载服务终端完好,保证卫星定位、录音录像等功能正常,不得破坏、改装;营运设备功能出现故障的,排除故障后方可营运。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三)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租赁给他人营运。

(四)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站点、通道轮排候客、揽客,不得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载乘信息以外的其他方式揽客。

(五)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应约载客后应当将信息通过客户端反馈到相关平台。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网信、人民银行、总工会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和沟通共享,推动网约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乘客评价和政府监管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承诺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法定职权时,可以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与我市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进行可靠性比对、测评,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并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平台、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监督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对投诉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因违法经营、未履行应当职责或者安全与服务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依法查处网约车聚合平台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进行背景核查;对组织非法经营的平台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业人员安全背景、经营平台主体安全责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时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如实提交数据信息,拒不履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税务部门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金融工作部门对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其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监测。

总工会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依法维护其劳动权益。

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乘客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市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反馈至各部门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获取信用记录后逐级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网约车经营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网站、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车载服务终端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技术和市场调查,定期发布终端技术服务评估报告,促进降低用户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建立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二条   发挥社会各界力量,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网约车市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鼓励媒体、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网约车市场监督,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存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不按规定履行核验义务的,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我市巡游车驾驶员证和网约车驾驶员证实行互认。驾驶员可在原证件有效状态下直接跨类驾驶巡游车或者网约车。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按巡游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我市有序推进出租汽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网约与巡游服务融合发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12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23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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