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继续督促各地修改将户籍作为出租车司机准入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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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继续督促各地修改将户籍作为出租车司机准入条件的规定

曾几何时,在出租汽车行业,把户籍或者居住证(暂住证)作为出租车司机的准入条件,似乎是司空见惯。例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又如,《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再如,《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2016 年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约车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许多地方的细则中又将户籍或者居住证作为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条件。例如,《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长沙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

《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细则 (暂行)》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 除应当符合《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于是乎,户籍和居住证成为了外地司机进入本地市场从业的巨大障碍。

可喜的是,情况正在逐步发生变化。

近些年来,户籍和居住证这一障碍正在被逐步破除。

昨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 2023 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该《报告》强调,“ 我们发现以前法工委审查意见要求纠正的地方性法规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将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证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准入的条件等问题 ,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类似问题,我们 继续督促有关制定机关及时完成修改工作。”

这是自 2021 年来,全国人大法工委 第三次 在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提及出租车司机户籍问题。

2021 年 1 月 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 2020 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首次 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规将具有本地户籍规定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的准入条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我们审查认为,以本地户籍作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要求,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 2022 年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再次 强调,2021 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督促纠正个别地方以户籍限制从事出租车司机职业的问题;2022 年,又进一步梳理研究、推动 14 个地方纠正了类似问题。”

在备案审查的强力推动下,各地纷纷修改或者发布出租汽车条例,不再把户籍或者居住证作为出租车司机的准入条件。

据不完全统计,2021 年以来,武汉、太原、石家庄、昆明、南宁、深圳、成都、济南、大连、湖州、兰州等 11 个城市 发布或修改的出租汽车条例已经取消对司机的户籍(居住证)限制或不再以户籍(居住证)作为司机的准入条件。

2023 年,长春、哈尔滨、西安 等城市发布的出租汽车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取消了对司机的户籍和居住证限制。

然而,仍有一些城市,尤其是部分直辖市,尚未启动对当地出租汽车条例的修改工作,户籍依旧是外地人到这些城市开网约车的主要障碍。

期待在备案审查的持续推动下,所有城市都能在 2024 年取消对出租车司机的户籍和居住证限制,让出租汽车行业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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