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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规网约车?
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的通知》(赤政办发〔2022〕73 号)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 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7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 请之日未满 3 年;(三)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 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四)车辆经公安部门安全检测合格;(五)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 12 万(不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轴距达到 2600 毫米及以上;(六)车辆运行信息应当实现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 监管平台联网;(七)车辆需投保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承运人责 任险。
第十一条 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经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对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 车报废标准报废。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 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赤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郑重提醒广大市民 ,出行时乘坐合法巡游出租汽车或合法网约车,以确保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告知已经从事和准备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市民,务必满足上述条件后方可参与运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一律属于非法营运车辆,交通执法部门将联合公安交管、治安等部门开展严厉查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请已经参与非法网约车运营的市民停止运营,准备投入运营的市民务必合法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