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出事故乘客伤残,法院判决所挂靠出租车公司赔偿13万元

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的一辆出租车的拉客营运中出了严重交通事故,车上三名乘客受伤。最终,法院认定出租车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出租车公司赔偿受伤乘客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李师傅是伊春市的一名车主,他的一辆出租车,挂靠在伊春市某出租车公司经营,行驶证上是公司的名字,车门上打着某出租车公司的名字,每月给某出租车公司缴纳管理费200元。

 

后来,车主李师傅,将自己的出租车承包给了司机于师傅来开,并在出租车公司报备了,征求了公司同意。

 

2014年8月27日17时许,承包司机于师傅驾驶着这辆出租车,在伊春市会展中心门前,搭载了三名女性乘客王淑芬、吕苗苗、杨丽娟去翠峦。当于师傅开着出租车拉着三名女乘客行驶至伊春市林都大街华润燃气站附近时,因为疲劳驾驶,出租车撞上了马路中间的环形隔离带,车辆损坏,车上三名女乘客受伤。

 

之后,急救车将出租车上三名女乘客送往伊春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三名女乘客中,王淑芬头部外伤,胸壁挫伤,双耳感音N耳聋,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3242.44元。吕苗苗右侧闭合性肱骨干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6天,医疗费22968.24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医疗终结时间为五个月。杨丽娟左侧尺桡骨骨折,头面部外伤,住院治疗16天,发生医疗费20287.35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

 

虽然这辆出租车购买的是全险,但只能用乘运人责任险来赔偿受伤的乘客。而这个出租车购买乘员险,只有每座位5万元,其中还有350元的不计免赔。

 

之后,受伤女乘客王淑芬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等4796.44。而吕苗苗后来定为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78388元。她还主张了医疗费22968.44元,要求赔偿损失二次手术费10000元,鉴定费为2110元,检查费80元,加上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等,上述各项经济损失为114846.24元。

而受伤女乘客杨丽娟也评定了九级伤残,要求赔偿伤残费78388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等,要求赔偿114291.35元。

车祸发生后,因为这辆出租车购买的只有每座5万,保险公司只按每人5万元再减去350元的不计免赔来赔偿,远远不够三名女乘客的医疗费用,所以,后来,三名女乘客将出租车挂靠的伊春市某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三名乘客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0余万元。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认为,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每月给公司缴纳管理费,而且,这辆出租车的行驶证注册的是公司的名字,车门上打印的是公司的名字,就可以认定,这辆出租车的承运主体,是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王淑芬各项损失350元、赔偿吕苗苗各项损失65196.24元、赔偿杨丽娟各项损失64641.35元。共赔偿三名受伤女乘客各项损失费130187.59元。案件受理费5596元,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出租车公司不服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6元,由上诉人出租车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