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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3 月,张某驾驶的网约车与王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营运。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此后,张某使用代位追偿权,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车辆维修费用先行理赔,但对张某提出因车辆维修造成的停运损失不予理赔。张某找王某理论,王某也拒绝赔偿。
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出租车 235 元 / 天的停运损失标准赔偿其 940 元。
法院受理后,经张某、王某同意,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现场,王某提出,网约车和出租车不一样,其是通过平台接单来获得收入,不应按照出租车的停运损失标准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网约车是否可以参照出租车的停运损失标准索赔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某提供了《网络预约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照,证明其从事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合法性。可见,张某提出的关于赔偿停运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而根据张某提供的车辆维修进出厂时间证明、维修发票等证据材料,确定营运损失应当按照实际维修 4 天进行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网约车和出租车属于不同的行业,它们的营运模式、市场定位、服务内容等有所不同,因此,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符。如果参照出租车停运损失标准能够合理反映网约车司机的实际损失,并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可以参照出租车停运损失标准赔偿误工费。
法院告知王某,如果其不同意按照出租车停运损失标准赔偿王某的损失,也可以按照无固定收入人员赔偿的相关规定计算张某的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按照 200 元 / 天的标准赔偿张某停运损失共计 800 元。
法官有话说
随着网络共享经济的发展,高效便捷的网约车服务已成为人们热衷的出行方式之一。然而,在网约车营运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停运损失问题。这些损失能否依法得到支持以及赔偿的责任主体划分、赔偿计算标准,一直是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焦点。
需要明确的是,网约车司机只有证件齐全、具备合法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资格,才能被视为适格的受偿主体,才能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网约车等营运车辆而言,计算停运损失参照出租车停运损失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但也不能适用于全部情形。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网约车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规范网约车行业的经营行为,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