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拟将延长优秀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年限至65周岁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开发园区交通部门,市交通执法队、市公路运输中心,市出租汽车协会:
为顺应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急难愁盼”,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甬政发〔2016]22号)精神,参照上海、杭州等城市做法,按照《全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方案》(甬交办〔2024]30号)要求,决定试行延长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65周岁,鼓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优秀驾驶员延续上岗注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延续注册要求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延续注册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1.身体健康:须进行当年度驾驶员适应性体检,体检合格。具体可前往各医院体检点进行体检。
2.定期延续:须每年注册一次,每次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一年,延续注册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65周岁.
3.无不良记录:近五年内有实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记录,且近三年未曾发生过道路交通责任亡人事故;在岗期间服从企业管理,未曾发生被媒体曝光的不良事件。
二、具体办理流程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希望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属企业(平台)进行申报,企业(平台)对驾驶员是否符合从业资格年龄延续注册的要求进行审核,自主决定是否聘用。具体遵循以下操作流程:
1.驾驶员填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延续注册登记表》、《自愿申请从业资格证延续注册承诺书》,提供本人当年度驾驶员适应性体检报告及近三年安全驾驶记录。
2.驾驶员持上述材料到所属企业(平台)报名,市区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到港宁公司报名,区(县、市)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属地出租汽车协会报名。
3.所属企业(平台)或协会对驾驶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驾驶员是否符合从业资格延续注册的要求。符合要求的,企业(平台)盖章同意聘用(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由港宁公司或属地出租汽车协会盖章同意推荐),并在出租汽车信息监管系统中线上提交材料。
4.企业(平台)或协会线上提交材料后,属地交通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复核;材料齐全的,核准同意延续注册。如区(县、市)交通部门尚未建立出租汽车信息监管系统的,企业盖章同意聘用后(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属地出租汽车协会盖章同意推荐),申请人线下提交上述材料至属地交通窗口。属地交通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复核;材料齐全的,盖章核准同意延续注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区(县、市)交通部门要督促企业(平台)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平台)应加强对申请延续注册有关材料的审核,自主决定是否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驾驶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同时,还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及时了解其心理、生理健康等有关情况,做好关心关爱。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本通知自6月13日起施行。各区(县、市)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改革举措的落实,积极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解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延续注册手续办理工作,并于6月5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市交通局开通账号和审核权限。联系人:孔亮,联系电话:87920483。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涉及审批方面可联系市交通局审批处,联系人:袁盛,联系电话:87927681;涉及技术方面可联系咨询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