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非法营运,乘客下车“开门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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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非法营运风险大,一旦发生大事故司机将面临保险拒赔的高风险,不仅钱没赚到还将让自己坠入无底深渊。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 19.8 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 70% 责任,赔偿受害人 82.1 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 30% 责任,赔偿受害人 35.2 万余元, 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介绍,乘客小阳在网约车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前往目的地,临近目的地,在路口依次停车等候红绿灯时,小阳想下车。

在征得网约车司机王先生同意后,小阳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下车。 而此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白恰巧在车门一侧的非机动车道经过。 网约车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小白跌倒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阳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小白无责任。小白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小白颅脑损伤,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已构成八级伤残;其外伤性癫痫(中度),构成六级残疾。

司机王先生案发时驾驶的汽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事发时,王先生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王先生并没有及时将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而后,小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 167 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司机王先生承担 70% 赔偿责任,乘客小阳承担 30% 赔偿责任,网约车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二审中,网约车公司称公司与司机之间是新型合作关系,无法干涉司机投保险种的选择以及投保信息的填报 ,而且乘客小阳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第三人受伤,与网约车公司无关,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小阳则认为,网约车公司应该对自己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约车非法营运,乘客下车“开门杀”

关于争议焦点一, 法院认为,本案中司机王先生的车辆是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实际却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属于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而保险公司提供给王先生的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中, 对免责情形等条款已经通过对相应文字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 再加上王先生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笔录材料可知, 王先生事前已知晓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 由此可以认定, 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

本案中, 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乘客小阳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

考虑到事故车辆在司机的实际控制中,其对车辆停靠的位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 19.8 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 70% 责任,赔偿受害人 82.1 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 30% 责任,赔偿受害人 35.2 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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