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 526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2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1 月 13 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 G65 包茂高速东胜收费站开展专项检查时,渝 ADXXXX 号小型轿车下道,执法人员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
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辆核载 5 人,实载 3 人,从庆元到南川城区。驾驶员梁某称两名乘客均为路边招揽,约定车费为 15 元,两名乘客也表示未通过平台下单。

梁某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对驾驶员梁某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普法宣传,要求其合规运营,只能通过合法的网约车平台接单运营,不得线下揽客。
因梁某是 第一次违规线下揽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 执法人 员向其出具了《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并责令驾驶人立即整改,如再次线下揽客将按法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梁某表示今后会依法合规经营。
正文完
发表至: 业界动态
202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