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交通局发布两则网约车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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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交通局发布两则网约车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来源: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典型案例曝光》之案例二:网约车“一案双罚”案;案例三: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案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二:网约车“一案双罚”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汕尾市交通局发布两则网约车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2024 年 7 月 30 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香江大道保利金町湾旅游区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林某某驾驶粤 ND4**** 小型轿车从海丰县城东镇运载 2 名乘客往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旅游区,据车上乘客陈述,本次通过 ** 出行手机 APP 招揽到该车,司机 ** 出行手机 APP 显示本次运费为 74.49 元,乘客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平台支付运费,林某某当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林某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林某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林某某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 元) 的处罚决定。

根据路面案件线索,2024 年 8 月 20 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 *** 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涉嫌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服务车辆(粤 ND4**** 小型轿车)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四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 元) 的处罚决定。

2.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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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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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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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司机、车辆都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网约车从业人员需要“双证”齐全,即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服务车辆及人员准入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网约车行业经营。无证网约车属于非法营运车辆,乘坐未取得资质的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性能没有经过检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司机未经过岗前培训和相应的资格审核,亦未投保相应的保险,乘客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保障。

案例三: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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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18 日,市民通过留言中心反映其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通过 ** 网约车平台下单预约从保利杯杯鲜到品清义忠牛腩煲的订单,粤 NG6*** 司机服务意识较差,途中存在多次埋怨乘客、行驶中使用手机、抽烟等行为,其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核实,该司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同时,** 汕尾分公司涉嫌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服务车辆的违法行为,诉求对相关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查处。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迅速与市民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市民提供的证据材料,4 月 23 日,对 **** 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涉嫌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服务车辆(粤 NG6*** 小型轿车)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四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 元) 的处罚决定。

2.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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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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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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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平台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负责,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然而,很多网约车平台为了抢占市场放低了平台准入门槛,吸收了大量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对车辆性能和驾驶员的驾驶水平监管不严,导致现在网约车市场上的车辆和驾驶员良莠不齐,极大影响了乘客乘车的安全性和舒适度。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如果长期从事经营性运输,势必大大增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不仅损害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对道路其他车辆行人来说也是极大的安全隐患。

(来源: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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