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注册网约车后出险理赔遭拒,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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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先生(化名)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责,申请保险理赔却遭到拒绝,原因是他将车辆注册了网约车,并用于日常接单,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同时提醒车主,私家车用于网约车运营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车辆用途发生了改变,避免出现事故后理赔困难。

2021 年 4 月的一天晚上,俞先生在驾车过程中,与他人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俞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随后在申请车辆保险理赔时,俞先生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俞先生驾驶的车辆私自从事了网约车运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商业保险的除外责任。根据保险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网约车平台数据显示,俞先生在 2021 年 3 月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日均接单 14.8 单。但俞先生提出,事发当天最后一笔订单结束时间为 20 点 29 分,此后 20 点 55 分才发生了交通事故。且事发地点距离最后一笔订单的终点约 15 公里,因此事故并非发生在运营期间。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俞先生在保险期间从事网约车运营,导致上路时间和行驶里程均远高于非运营车辆。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俞先生由于长时间使用该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应当认定为改变了使用性质。

法院认为,俞先生改变涉案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因此保险公司无须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避免理赔困难

本案主审法官赵佳提醒车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对于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有向保险公司进行通知的法定义务。被保险人应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与保险公司协商是否需要变更保险合同,或购买网约车专用机动车保险,避免发生事故后理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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