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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病发酿车祸
双方无责却陷赔偿纠纷
2021 年 8 月 17 日,广东深圳,汤某在开网约车时,突发脑血管疾病,先后撞上道路两侧防护栏后,冲上路口安全岛及人行道,与杨某骑行的共享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 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汤某处于脑血管疾病发作状态,右侧肢体控制能力丧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杨 某骑行共享自行车在人行道上正常通过,亦无过错。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经鉴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另查,某科技公司为涉案网约车的所有人,与汤某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科技公司垫付 杨某医疗费 28.7 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垫付 杨某医疗费、护理费共 5 万元。
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杨 某将汤某、某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 101.5 万余元。
法院:保险公司与平台方共同赔偿
涉案事故属于意外,双方无过错,杨某和汤某对此均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系行人,汤某系机动车驾驶人,杨某遭受的损害为汤某驾驶的机动车碰撞所致,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汤某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事故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即汤某全部承担。 二、关于损失赔偿主体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所以本案事故应由涉案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约定范围内,对涉案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此外,某科技公司依托其手机应用程序,构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平台,系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承运人法律责任。汤某在从事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某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承运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在营业过程中,对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某科技公司与驾驶人汤某属于双方内部的合同关系,可另行依内部约定进行处理。 最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 44.8 万元,某科技公司赔偿杨某 12.8 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网约车服务平台应积极承担责任
对于乘客及第三人而言,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服务平台是一个利益整体。网约车服务平台对网约车司机有培训、筛选和管理义务,同时对于定价和收费也有严格的规定。平台利益紧密关联网约车司机的载客量,使平台成为利益既得者。法律追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应当主动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平衡权利和义务,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谐。
因此,当网约车司机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时,网约车服务平台要积极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先依法对外承担责任,再依约处理内部责任,这样既利于保障受害人利益,又能促进网约车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从而促进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第七十六条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