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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作为人们日常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整天在路上跑,难免会刮刮蹭蹭,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停运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息烽法院小寨坝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起通过案例来了解下吧!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一与原告陈某两人共同承包经营一辆出租车。2021 年 8 月 13 日,被告黄某二驾驶的私家车与原告黄某一驾驶的出租车在息烽县小寨坝镇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大队的认定,被告黄某二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一无责。此次事故导致出租车停运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某一与陈某无奈之下于 2021 年 9 月将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停运损失 8367 元。
庭审中,双方就该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出租车是经营性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应由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提出被告黄某二的车辆虽然购买了商业保险并在承保期间内,但保险条款中已写明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故拒绝赔偿。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告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这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停运损失 6192.5 元。
法官在此温馨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