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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 年 04 月 22 日,广饶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照城区客运市场整治计划实施城区路面巡查时,在某路口发现车号为鲁 E ****(蓝色) 的车辆有违法嫌疑,随即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张某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检查发现:该车乘客使用手机上的一款出行软件下单,鲁 E ****(蓝色) 车驾驶员张某某通过手机接收到某网约车平台车主软件推送派发的订单,在接上乘客后到达某路口时被执法人员实施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乘客与驾驶员张某某不认识,且驾驶员张某某现场提供不出鲁 E ****(蓝色) 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进一步调查发现,为该车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广饶县地区内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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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1、关于对当事人张某某的处理。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人民币 3000 元的行政处罚。
2、关于对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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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法律规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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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饶县交通运输领域采取“一案双查”的成功案例,不仅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也加快推进网约车平台合规化进程。近年来,网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理应在合规化管理方面作出努力。网约车平台放任无证网约车进入市场,侵害了合规网约车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出租车营运秩序。广饶县交通运输局对无证网约车实施“双查”,既维护了正常的网约车市场经营秩序,也促使网约车平台提高合规化管理水平,助力平台企业走高质量、健康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