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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但新业态也带来不少法律问题
大量矛盾纠纷出现
其中最常遇到也最难处理的就是
——停运损失类纠纷
当车辆受损无法正常从事营运活动
而造成网约车司机收入减少时
主张停运损失是否合情合理?
若在此期间司机另租车辆接单营运
损失又该如何计算?
天府新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 因追尾网约车引发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当事双方 对 赔付停运损失费 都无异议 但对“赔多少”却一直 谈不拢 原因何在? 最终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本期 『蓉法说法』 为您揭晓
2024 年 2 月 7 日
江某驾车出行时 因未遵守交规
与朱师傅所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
导致网约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
朱师傅将网约车送去维修
汽修公司 出具的《情况说明》
载明合计维修 3 天
此时问题来了——
车辆维修期间停运的损失
究竟赔偿多少才算合理?
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
朱师傅诉至法院
要求江某赔偿共计14 天
(2 月 7 日 - 2 月 20 日)
所产生的 停运损失费用:
7000 元!


本案中,朱师傅从事网约旅客运输业务,因与江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停运,且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 其合理的停运损失应由江某赔偿。
虽然朱师傅提交了车辆维修证明,但经法院核实,他在自有车辆停运期间已重新租车营运并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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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法庭调查的多次询问
朱师傅均未如实告知租车费用
此外,对于 修车时间 ,朱师傅先是表示自己于事发当日便将车送去维修,后又改口称一直将 车停在家中,待维修店 2 月 18 日春节后恢复 营业才送去维修。
本案中,由于自事故发生至取车时,朱师傅均在正常接单运营,该期间对朱师傅造成的损失仅有另行租车所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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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法院多次询问租车费用时
朱师傅均以“忘记了”作为回应
并拒绝提供证据
说明另外租车产生的成本
故法院对于朱师傅主张的 整个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另从本案的诉讼过程来看,朱师傅在诉讼中 多次存在不诚实陈述行为,已经违背作为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诚实守信操守。对此,法院已责令其加以改正。

停运损失是对预期可得利益的保护,而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
通常停运损失标的额不大,建议双方尽量通过 协商处理 ;若双方协商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 如实陈述及举证。

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可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司机收入流水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损失进行核实。
如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夸大维修时长,该行为将构成不诚信诉讼,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训诫、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