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 ZBGS-2025-67 珠交字〔2026〕2 号
发文机关: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6 年 1 月 1 日
生效日期: 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
通知正文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出租汽车企业:
《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6 年 1 月 1 日
管理规定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协同开展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需求、人口、道路资源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包括企业法人资格、符合要求的技术平台和数据交互能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健全的管理制度、本地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 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 20 日内(可延长 10 日)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5 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取得许可证并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网络联通后 30 日内需办理公安备案。
第十二条 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经营,应提前 30 日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告知相关人员并公告。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日不运营或连续停运 180 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未记满 12 分;
无暴力犯罪记录;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从业资格。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后获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考试相同内容成绩互认。
第十六条 驾驶员的注册和注销,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备完成。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7 座及以下 纯电动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 毫米;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
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 2 年。
第十八条 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核发程序:平台或车主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反馈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变更车辆登记性质→交通运输部门发证。
第十九条 网约车权属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办理运输证变更。
第二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注册之日顺延 8 年 对应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 万千米 时强制报废。使用年限达到 8 年 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多项规定,核心包括:
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乘客购买保险,对安全责任事故先行赔付。
确保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线上线下一致,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报备。
合理确定并公开运价,实行明码标价,提供发票。
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巡游揽客。
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渠道,接到投诉后 24 小时内处理,5 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服务规范,包括文明驾驶、随车携带证件、按合理路线行驶、不得巡游揽客、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不得对投诉乘客实施报复等。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遵守乘车规定,包括不得携带危险品、保持车内卫生、不得提出违反交规的要求、按约定支付车费等。
第二十五条 乘客投诉应提供投诉人信息、被投诉车辆或驾驶员信息、相关凭证及投诉事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考核与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通信、公安、网信等部门依法查处平台公司在信息处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可按网约车标准计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参照适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政策解读摘要
一、制订背景: 为适应行业发展,在 2017 年暂行规定及后续修订基础上重新制定,以保障监管连续性。
二、主要调整内容(新旧政策差异):
明确区级管理职责。
完善平台退出机制:增设“视为自动终止经营”情形,调整许可证注销表述。
强化动态监管:要求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促进新老业态融合:明确巡游车通过网约平台接单可适用网约车管理和运价。
支持横琴发展: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参照适用。
优化文字表述和条文序号。
三、惠民利民举措:
强化平台安全责任和先行赔付,保障乘客安全。
规范经营行为,要求公开计价、明码标价,保障公平交易。
完善投诉机制,要求平台 24 小时内响应、5 日内办结。
四、特色亮点:
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提高车辆安全与服务标准(纯电动、轴距、数据接入平台)。
推动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
解读单位: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 陈远东
联系电话: 0756-226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