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宣布,出租车没有从业资格证,也要赔偿误工费等!

出租车司机们是否常因交通事故或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而陷入责任争议?又是否遭遇过因缺乏此证而被保险公司拒赔的困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标志性判例,为众多司机朋友拨开了迷雾。

回溯至 2019 年 4 月 3 日,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与摩托车不幸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事故责任划分中,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而摩托车驾驶员则承担次要责任。然而,在后续的理赔过程中,出租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司机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履行商业险赔付义务。

这一拒赔理由源自双方保险合同中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时,若未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无论事故原因如何,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面对这一条款,保险公司坚持其立场,拒绝赔付。

但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该条款所指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非仅限于从业资格证,还应包括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在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便具备驾驶出租车的资格。从业资格证,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其存在与否并不直接影响驾驶行为的安全性,也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该拒赔条款因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而无效,保险公司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这一判决在历经一审、二审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后,得到了最终确认,保险公司被要求履行正常赔偿义务。

此案例不仅为出租车司机们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也揭示了从业资格证等行政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地位——它们虽有助于行业管理,但在涉及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时,其影响力并非决定性的。同时,这也引发了对于证件管理效率与成本的思考,呼吁管理部门能够积极响应国务院“一证经营”的号召,通过推广电子证件、精简证件种类等方式,降低司机负担,优化行业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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