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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等 7 部委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乌鲁木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国各省市网约车行业发展经验及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实际,为保障我市网约车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网约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引导社会资源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的理性从事网约车经营,现将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网约车发展基本情况
自 2023 年 7 月至今,我市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 15 家,分别是(平台简称):滴滴出行、神州专车、享道出行、首汽约车、携程专车、如祺出行、携华出行、曹操出行、幸福千万家、幸福专车、飞豹出行、T3 平台、招招出行、阳光出行、益民出行,线下合作的车辆管理公司(以下简称 CP 公司)70 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 8953 辆,我市“巡游 + 网约”出租汽车万人拥有率达到 54.66 辆,日均总成功接单量 20 万单左右,单车日均成功接单量 13 单,平均每小时营运收入 38 元。
二、风险提示
(一)“购车挂靠”风险。个别 CP 公司将车辆直接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卖给驾驶员,签订“融资、挂靠合同”,转嫁自身经营风险,但《机动车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均注册在 CP 公司名下,一旦 CP 公司发生民事纠纷承担相应民事债务责任,或融资期限到期不能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手续,驾驶员所购置的车辆会被视为 CP 公司资产,需连带承担 CP 公司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市已有一家平台公司面临停业风险。
(二)“高薪招聘”风险。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 CP 公司,以高薪招聘驾驶员的名义,实际诱导驾驶员签订租车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或协议,待驾驶员发现无法达到其虚夸的收入状况而准备退车时,企业往往以车辆部件磨损、车身有伤痕等各种理由扣除驾驶员保证金,给驾驶员带来经济损失。
(三)“承诺办证”风险。部分网约车平台和 CP 公司以承诺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式,诱导驾驶员签订购车挂靠、融资租赁或承包协议,在不能兑现承诺情况下,驾驶员既承担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风险,还承担办理金融借贷手续后的法律风险。
(四)“事故赔付”风险。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的驾驶员,在驾驶合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因网约车未达到“双合规”要求,不予赔付。
(五)“中介推荐”风险。中介公司或个人本身不具备网约车经营资格,但以中间服务商的名义向驾驶员推荐网约车平台或推销 CP 公司的车辆,采用“一车多租”、“一车多卖”等违规手段,赚取中间租车费用的“差价”或“推荐费”,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抗风险能力较差,容易“卷款跑路”,致使驾驶员将面临押金无法要回或车辆被所有人收回的情况。
三、防风险措施
(一)深入了解法规政策。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要认真学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了解办理网约车相关证件途径和流程,不相信任何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外的广告宣传。
(二)合理评估预期收入和市场风险。不能随意相信高薪保底、购车挂靠、以租代购、代办证件等虚假承诺,要全面了解我市巡游及网约出租汽车运营的整体实际情况,合理预判市场环境、工作能力及预期收益。
(三)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在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与网约车平台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的前提下,方能合法从事经营,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均属违法经营。
(四)谨慎签订经营合同。驾驶员在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或 CP 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前,要认真细致确认车辆状况、合法手续及相关违章行为是否处理完毕,避免发生纠纷。同时要核实对方身份,与实际合法合作人直接签订合同,并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和自行承担的风险进行详细了解,避免掉入“合同陷阱”,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审核合同。
(五)合理合法维权。一是遇到合同纠纷难以协商解决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可将对方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渠道妥善解决。二是遇到一车两卖、收钱跑路、承诺办证等涉嫌诈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市场经营都有一定的风险,请广大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与驾驶员,不要盲听、盲信、盲从,充分权衡市场供求,结合自身实际,理性判断,审慎入行。
乌鲁木齐交通运输协会网约车专业委员会 202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