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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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7 日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 年第 42 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 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准)。

(五)车辆为本地市车籍;

(六)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年(含)。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 / 发申请表;

(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 度角)2 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五)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网约车因故不能继续经营、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为该车提供线上服务,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经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市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约车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制度,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及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予以查处。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非营业性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 4 次;(2)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不包括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3)合乘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信息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及长乐区网约车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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