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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明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雪清,省发改委二级巡视员李建成,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自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雷光明等参会,并就媒体提问进行回答。
周自荣 : 近年来,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发展,并出现了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共同提供出行服务的平台(俗称聚合平台)这一新兴业态,比如高德打车、美团打车等,为老百姓出行服务提供了新的选择。同时,也存在从业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不安全行为多发等问题,为落实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必要通过完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以规范。所以,本《条例》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核验责任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落实车辆、驾驶员信息、营运资质等的核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增设相应的监管措施,引导我省网约车平台及聚合平台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胡雪清 : 谢谢记者的提问。此次省道路运输条例在修订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对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再重复,同时注意处理好与国家部委规章的关系,做到有机衔接,互为补充。在保障运输安全方面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主要作了以下规范:
一是加强安全检查。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加强运行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运行。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客运站应当对旅客以及行包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禁运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二是突出安全监管。要求客运站、货运站的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健全危险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装载货物、安排班次、组织旅客上车。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达不到技术等级要求的,不得继续营运。对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代驾行为、食品运输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是注重安全技防。前些年我省探索建立“两客一危”智能监管体系,实现对全省 2.6 万台车辆智能监管全覆盖,在全国率先打造省级主动安全防范智能监管典型应用案例,形成了运输案例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的湖南品牌。此次修订,我们将车辆智能监管创新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智能监控终端设备,并接入省级智能监管平台。鼓励和支持农村客运车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智能监控终端设备。”
周自荣:城市配送服务于商业流通、电子商务、餐饮、生鲜、快消品等多个行业,是现代物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城市产业布局的调整、现代消费方式的不断升级、电子商务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城市工商业发展模式的日趋多元,使得小批量、多频次、时效性强的直接配送、住宅配送以及“门到门”城市配送需求日益增长,重要性愈发凸显。但在我省部分城市,城市配送服务水平不高,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影响了城市配送效率,制约了现代物流业发展。据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共管共享共治,对城市配送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建立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畅通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促进货运配送业发展。
刘明政:本次条例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 适用范围删除了“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内容,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内容。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货运站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取消从事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备案,故本次修订将原《条例》适用范围中的“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内容予以删除。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原《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包含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但是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调整和我省道路运输发展实际,为解决与市民出行关系密切的公交车和出租车依法管理问题,将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在本《条例》第七条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在本《条例》第九条中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许可经营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通过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行为,强化对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二是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调整。
随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完成,《条例》中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职能职责调整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整合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统一对外执法,据此,本《条例》将道路运输市场的执法主体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是修订完善了部分条款。
在 2009 年本《条例》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分别在 2012 年、2016 年、2019 年、2022 年和 2023 年进行了修订;2022 年以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进行了修订。为了维持与国家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的统一协调,本《条例》对旅游客运、定制客运、网络货运、城市配送、网络聚合平台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比如将部委文件中关于网络平台货运经营新业态有关内容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以及运输轨迹数据,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数据至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周自荣: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条例》明确出租汽车实行区域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许可经营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对于出租汽车从事预设目的地固定线路跨城运营这种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首先将广泛宣传,在重要区域、重点时段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其次,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则依据《条例》实施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