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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 3 年;
(三)车辆综合续驶里程不低于 400 千米的新能源汽车或者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 12 万元的非新能源汽车;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符合标准的车载视频监控设备;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辆所有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与 1 - 4 页复印件;
(五)新能源汽车提供续驶里程证明材料;非新能源汽车提供购车发票原件与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票原件与复印件;
(六)车载信息化设备(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及接入证明材料(由设备安装单位和公安交通治安分局出具);
(七)车辆所有人《声明与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