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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甲、周乙两兄弟和王某某三人合伙经营一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高薪、工作轻松等内容吸引司机前来应聘,可他们却向司机提供性能不好的车辆来侵吞押金和流水费。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区法院以诈骗罪均判处被告人周甲、周乙、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0 年 11 月,刚失业的袁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网约车司机信息,
工作时间自由、薪资高、待遇好,二话不说便向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了简历,并成功入选面试。面试当天,周乙作为老板亲自面试,向袁先生介绍了两种工作模式:一种是帮公司跑,每日驾驶公司提供的车辆完成公司指定的流水费,剩余的盈利都算自己的,公司每月还有固定工资,不需要租车费用;另一种是给自己跑,需要按月向公司支付租车费用,每天需要跑满八小时,盈利都归自身。袁先生回家考虑再三后,出于工作高利润的考虑,还是决定签下合同,选择第一种工作模式,并交纳五千元押金。
一个月后,袁先生刚开始准备一天的工作时,发现车辆出现异常无法启动,于是向周乙寻求帮助。周乙称汽车可能因为天冷出现故障,等个几分钟后再启动试试看。一刻钟后,车子启动了,袁某也就没当回事。第二天,汽车再次无法启动,袁某联系到周乙安排拖车将车拖走维修。
接下来的几天,袁某一直没法开网约车赚钱,多次询问周乙车辆具体情况。周乙都用车辆维修需要时间和暂时没有其他空余闲置的车等理由推脱,也拒绝向袁某支付工资。无奈之下的袁某突然想到之前拍了一张车辆的行驶证,于是通过行驶证查询发现车子拖走后仍有违章行为,便打算拿着证据向周乙算账,但后者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袁某实在是等不了,就联系到公司合伙人王某某去劳动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结果却只拿到了部分押金和工资。袁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遭遇到诈骗,于是报了警。
经警方侦查发现,周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乙实际负责经营,王某某负责与被害司机洽谈,三人事先预谋,通过网络发布招聘司机信息,谎称工作简单、指标已完成、收入高等理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和押金。“我向司机提供的租赁车辆,在正常驾驶一段时间后会通过远程断电方式造成车辆故障假象,向他们说是车辆故障需要维修,然后再把车辆租给下一位司机。”周乙供述道。周乙等人采用拖延等方式迫使司机无法正常运营从而主动提出解约,再以此拒不退还司机缴纳的押金和流水费,最终达到快速侵吞司机财产的目的。截至案发,涉案被害司机达七人,诈骗金额共计十万余元。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甲、周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各位网约车车主在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阅读合同内容,严格审核对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如果在租车过程中遭遇经济损失,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