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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在乘坐各平台网约车时,发现存在加价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 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霞浦县市场监管局 霞浦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规范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
提醒告诫书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交通运输局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时 实行明码标价,按公示的价格收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运价。
(二)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价外收费。
(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四)不得使用虚假、令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五)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六)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六)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2、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八)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并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禁止违法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 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如发现网约车违规经营的,请拨打交通行业投诉电话 12328 举报。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霞浦县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