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25名出租车驾驶员被撤销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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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5 号)第三十八条关于违反“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记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 号)规定,经检察院、公安机关核查,28 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附后)符合法定注销(撤销)情形,现依法注销(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当事人如对注销和撤销从业资格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联系电话:0854-8238995)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并提供证明材料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法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公告期满无异议,原已核发的纸质从业资格证件和电子证件均作废。

黔南州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8 月 26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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