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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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规范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布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服务收费标准,计价规则要公开透明、动态加价标准要统一。在提供服务时实行明码标价,按公示的价格收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运价;

(二)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价外收费;

(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四)不得使用虚假、令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五)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不标明价格的;

2.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 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6 月 17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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