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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六部门修改网约车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12 月 5 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办法》“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办法》“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早在 2016 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上述两项保险也做出过同样规定,但现实情况一直执行不力。
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但并未向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营运过程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网约车作为商事交易平台,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收取了类似于“管理费”的费用,一旦乘客因乘坐平台约来的车辆出现事故,平台方应该成为责任主体。因此,平台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可以最大限度保护乘客人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