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企业应该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这个产品你会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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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生活的发达,网络车以比传统出租车方便快捷优的优势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但是网约车属新型事物,法律地位模糊,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亦不清晰,使网约车一直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也暴露出了出行安全、侵权责任、保险理赔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解决了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配、保险理赔等方面的矛盾,并正式将其确认为一种区别于传统巡游出租车的新的出行方式。

 

这为网约车市场未来的良性发展提供了的法律基础,更好地保障了乘坐网约车的乘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意味着网约车公司的运营成本必然增加。

 

 

一、新政对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

 

新政出台前,网约车平台往往将自己定义成一个居间平台,仅提供网约车司机与乘客间的居间服务,从而规避交通事故发生后所要承担的责任。而本次新政一大亮点便是对网约车平台在交易行为中的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了网约车平台利用其地位不清的特点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在这一点上,网约车平台与出租车公司的地位十分相似。

 

平台作为承运人,是交易主体。乘客使用网约车服务则是网约车平台订立承运合同后,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故若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受伤,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当网约车行驶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由于网约车平台为承运人,是交易的主体,网约车司机为乘客提供服务基于网约车平台的授意与指派,故应属于职务行为。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赔偿责任,亦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二、承运人责任险

2004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第 36 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首次成为客运企业的强制保险

承运人责任险是责任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的定义:承运人责任险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

目前市场上有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险,性价比极高,如果每座累计赔偿限额(死亡、伤残和医药费)为 100 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一般有单独的保额限制)的情况下,一车全年保费只需要一千元左右,可以较大程度上分担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尽管承运人责任险没有成为网约车公司的强制保险,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网约车配备承运人责任险是必然。

 

三、产品案例:

 

网约车企业应该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这个产品你会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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