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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客运车辆意外事故频率逐渐升高,而其往往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了一项强制保险制度,我们来了解一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是一种针对从事道路客运的服务企业,用于分担客运活动中因为意外事故所致赔偿责任风险的专门险种。
这险种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包括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并 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承运人对于乘客的人身伤亡和托运行李损失均承担严格责任,除非人身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人身伤亡或者托运行李损失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否则均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承运人有过错地承担赔偿责任。该产品有如下特点: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强制推行的险种;
2. 可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以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3. 有效化解道路运输经营安全风险,为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 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 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二)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
(三)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司乘人员在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司乘人员一般是指被保险人承运车辆的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车主、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
可以的。
挂靠的本质就是没有运输资质的人购买了运输车辆,再把车辆挂靠到有运输资质的公司名下,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工作,乘客实际是与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赔偿责任,需要由运输公司先对外进行赔偿。
对于“挂靠”的车辆而言,个人车主并不完全受挂靠公司的管理,挂靠公司也并不完全认为车主是他的雇员,这就 极易出现个人车主无力赔偿、运输公司又不愿赔偿的情况。
但是在保险条款中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就会导致即便投保了保险实际损失仍无人赔付,最后不得不进入漫长司法流程的局面。为了避免这类问题,挂靠车辆要 以挂靠公司的名义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