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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特别提示
在上海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我司将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对交通事故实施商业险拒赔。 同时,对于查实的非法客运行为,将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保险合同及保险法
保险合同免责部分: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法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综上所述 请广大车主朋友在使用车辆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保险合同及保险法之规定,合法合规的安全使用车辆。 避免 因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的商业保险拒赔情况的发生,网约车平台也应加大审核力度,行使平台主体监管责任,保障网约车司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