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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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计满 12 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并经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并考核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取得该证件,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系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国务院部委规章,而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故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依据。虽然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这并不影响车辆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车辆租赁合同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车辆租赁合同依法应认定有效。

网约车司机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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