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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出租车都买的有保险。如果出租车发生事故,自然有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但如果是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要花费很多钱时,保险公司的钱就不够用了。这时,如何赔偿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租车致行人严重受伤的案例,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吧。
艾师傅是新疆库尔勒市的一名的哥。2020 年 9 月的一天,艾师傅开出租车在马路上变道行驶时,与马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马某受伤住进医院。交警认定,艾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艾师傅当即垫付了医疗费 5000 元。
马某因为重伤,在医院住院 9 个月,花费了医疗费 34 万元。马某出院后生活还完全不能自理,还被医疗单位鉴定为伤残二级,艾师傅的出租车购买的交强险和 100 万元的三责险,当时保险公司给马某赔付了 62 万元。
艾师傅是承包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在开。每天给公司缴纳 160 元的租金。之后,马某将艾师傅和出租车公司告上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者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 1295184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师傅和出租车公司订立的有经营合同,出租车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每天收取艾师傅租金 160 元,就是已经在艾师傅具体的出租车服务中获取了利益。而发生事故的出租车的行驶证上营运证上,还是公司的名字,出租车公司就应该在事故后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车公司也应该事故中,对艾师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马某所有损失费为 1673839.54 元,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 62 万元和艾师傅垫付的 5000 元,近日,库尔勒市人民 法院做出判决,出租车公司和艾师傅共同支付马某 1048839.5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