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把出租车大包给司机后油补应该归谁所有

车主将出租车大包给司机,油补应该如何分配呢?不久前,青岛市某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主与承包司机的油补官司。

 

姜师傅是青岛市的一名出租车主,他出资全款购买的一辆出租车,挂靠在青岛市某出租车公司经营。2010年10月13日起,姜师傅将自己的出租车,大包给了司机赵师傅。双方约定,承包后的燃油补贴,都归赵师傅所有。承包期间出租车的管理费,保险及事故问题,也都由赵师傅负责。

 

但是,因为姜师傅是车主,所以每年出租车的油补,都由姜师傅自己从出租车公司领取。虽然领取油补后,姜师傅都会给承包司机赵师傅一些油补钱。但后来,赵师傅和认识的青岛出租车司机一核对,几年中,车主姜师傅,居然扣留了自己9448元的出租车油补,没有发放给自己。

 

2017年1月,赵师傅一纸诉状,将车主姜师傅和出租车公司告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自己燃油补贴9448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件,并开庭审理。审理中,车主姜师傅辩称,我该给原告的燃油补贴都已经给原告了,原告起诉没有道理。出租车公司则辩称,应该发放的油补,自己已经发放给了车主姜师傅,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姜师傅将自己的出租车在2011年10月13日至2016年3月11日之间,大包给了司机赵师傅,双方约定承包期间油补归承包都赵师傅所有。但是2011年的油补18300元,姜师傅领取后,只给付原告14200元,尚有4100元未给付原告,2015年油补5348元姜师傅领取后,一分钱未给付原告,共计欠原告燃油补贴9448元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师傅是出租车的承租人、司机,是实际用油者。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建【2009】1008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法院认为,出租车燃油补贴是国家为减少因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影响而给予的临时性补贴,通过该项补贴,确保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稳定。由于燃油价格不断上涨致使承租方即原告的运营成本加大,而出租方的利益并未因此受损,其仍享有每年租金的固定收益。故,根据政府出台燃油补贴的目的和“谁加油谁收益”的原则,在双方合同中未约定燃油补贴如何分配的情况下,综合以上文件及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该燃油补贴归原告所有更为合理。被告姜师傅辩称的燃油补贴双方已达成协议,不欠原告的燃油补贴的意见,证据不足,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姜师傅尚欠原告赵师傅2011年部分及2015年的燃油补贴9448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被告姜师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师傅燃油补贴944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姜师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