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突发急病死亡,家属把的出租车司机起诉要求赔偿70万元

乘客乘坐出租车后,突发疾病昏迷不醒,之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其家属居然将出租车司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巨额费用,重要的是,法院后来,居然判决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8万多元。

 

时间是2015年,地点是山东省会济南市。2015911日上午,济南的哥王师傅开出租车,在济南市窑头路银座商城门口,拉到了一个男子苏某回家。

 

出租车正在行驶中,车上的乘客苏某,忽然口汢白沫昏死过去。开车的王师傅急了,就开出租车将苏某就近送到了公交分局第二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民警让王师傅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后来,经抢救,苏某还是不幸身亡。

 

苏某死后,其家属认为,是因为出租车司机在看到苏某病危,没有尽到抢救职责,才导致苏某死亡的,就一纸诉状,将司机王师傅,和他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和王师傅共同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70万元。

 

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认为,王师傅是承包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苏某坐上了王师傅开的出租车,就是和王师傅及出租车公司出租汽车订立了运输合同,合同依法有效。按照合同,出租车公司和王师傅应该把苏某安全送到目的地。

 

法院认为,在运输过程中,苏某突发口汢白沫意识不清,按照《合同法》,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的乘客。但出租车司机王师傅没有及时妥善处理该突发状况,没尽到救助义务,耽误了最佳急救时间,是造成苏某死亡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每月收取王师傅的承包费用,并对王师傅有培训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合各种情况,法院酌定,出租车公司和王师傅应该承担30%的责任。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利要求出租车公司和王师傅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这夫妻,济南市历下区审判决如下:

 

   一,出租车公司和王师傅在审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832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