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 754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2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滨城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相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滨州市城区客运市场环境,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乘客、从业者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起步价调整为 8 元 / 3 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 1.6 元 / 公里。(二)晚间(21 点至次日 5 点)起步价调整为 9.2 元 / 3 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 1.84 元 / 公里。(四)空驶费调整为单程载客在 6 公里(含)至 20 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 50% 空驶费;20 公里以上 -50 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 75% 空驶费;50 公里以上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 100% 空驶费。(一)本通知自 2024 年 9 月 5 日起执行,相关车辆要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前分批次有序完成计价器中客运价格调整程序更新,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客运价格并存,即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暂未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价格规定执行。滨价发〔2011〕104 号文件 2024 年 9 月 25 日废止。(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计价器校核、车辆安全检测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切实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表外加价; 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主动向乘客提供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