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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现征集 武汉市网约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意见
在汉网约车车主和乘客们
赶紧来看看征求意见稿
有哪些规定
👇👇👇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立法工作计划和安排,经前期调研、听取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多次研讨修改,我局组织起草了《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 2024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止。
反馈意见邮箱 :395600981@qq.com, 信件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 47 号 1713 室(邮编 430015)。
联系人:刘扬
联系电话:027-68820232
细则明确了
驾驶员及乘客义务
乘客可以不支付费用的情形
以及网约车准入条件
从事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条件及材料等
小窗选取了部分征求意见稿内容
一起来看看吧~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 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且保持服务平台与车辆、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四)随车携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或电子证照;
(五)驾驶员接单并生成服务订单后,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私自更改行车线路或者搭载其他乘客;
(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八)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九)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运营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家禽、宠物以及可能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等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三)故意损坏车内设施的;
(四)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非交通管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载其他乘客的。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7 座及以下 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 未满 3 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录音录像、驾驶员注意力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运营设备,且该运营设备应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时发送位置信息、订单等运营数据,录音录像的存储时长 应不少于 10 日;
(五)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 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400km(换电模式 NEDC 续航里程不小于 3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 (以下简称巡游车) 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 驾驶经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 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 12 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 5 年内 无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
(三)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 完成初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居住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信息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和交通违法记录,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 完成审核;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在 5 日内 完成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考核合格之日起 10 日内 作出许可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经营:
(一)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满 8 年 的;
(二)车辆所有人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 网约车经营的;
(三)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无正当理由 连续 180 日以上 无营运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五)车辆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 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