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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驾驶机动车违规变更车道,与贺某驾驶的网约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贺某维修车辆的费用已由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但 其车辆停运损失赔付问题与周某协商未果,贺某遂向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庭审过程中,贺某为证明自己车辆停运损失,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将其他网约车超过 500 元的日收入流水作为己方证据提交,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盖有其 车辆挂靠 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公章的《停运证明》,证明显示其车辆停运费用为每天 500 元。
因该赔付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主审法官要求贺某向法庭提供其车辆发生事故前三个月的收入流水,贺某未能按要求提供。经主审法官多次向其释明诚信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贺某最终承认,其提交的日收入流水并非自己车辆的,盖有某汽车服务公司公章的《停运证明》系其委托公司职员周某某出具,内容与车辆实际收入不符。
处理结果
法庭结合查明事实,认定贺某以及为其出具《停运证明》的经办人周某某、贺某汽车挂靠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民事诉讼中隐瞒案件事实,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对贺某罚款 2000 元、对周某某罚款 1000 元、对某汽车服务公司罚款 50000 元的决定。
后周某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自作聪明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非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因为妨害诉讼收到法院的“罚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贪“一时之利”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将因小失大,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张家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