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无偿收回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诉讼案在湖南湘潭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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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无偿收回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诉讼案在湖南湘潭中院开庭

2021 年 2 月 24 日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事由是湘潭联合公司诉湘潭市政府无偿收回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2021 年 3 月 11 日是湘潭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湘潭市政府无偿收回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日子,请记住这一天!她将是全国首例诉地方政府无偿收回个体经营权的行政诉讼案。敬请法学界人士、公众媒体以及省内、全国各地同行关注,有可能请到湘潭中院参与旁听;同时,湘潭联合公司在此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及市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与旁听。这可能是湘潭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最后一宗行政诉讼案,当湘潭市司法、法治湘潭保护不了公民及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将考虑其他途径,因为湘潭联合公司被围堵打压多年已经没有活路了。让我们共同监督、期待湘潭中院精彩的判决!

湖南省湘潭市无偿收回个体经营权于 2014 年第一批次 326 辆车的到期个体经营权开始实施;2015 年第二批次 442 辆车个体经营权到期被无偿收回;2016 年剩余近 200 辆车的到期经营权在《湖南省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修正后(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再属于特许经营范畴)仍地方政府被无偿收回。

湘潭市的出租汽车改革重大决策、系列行政行为,没有听证、公示和规范性文件,严重 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行政程序规定。

湘潭市政府实施无偿收回个体经营权,以实行公车公营经营模式的名义,将市区所有个体经营权转移到六位私企老板手中,将所有个体车主的饭碗交给六位私企老板,不能不让人怀疑湘潭市政府无偿收回个体经营权背后的目的。从“公车公营经营模式”的实施情况来看,“公车公营经营模式”没有在湘潭市实行,第一批次经营权无偿收回后,私企老板是全额出资购买新车,但好景不长,随着经营权被私人企业掌控后,原先由私人企业购买的、营运中的出租车,公司 以降低租金的为由,要求 驾驶员出资将折价后的出租车购回;第二、第三批次被无偿收回的经营权,私人企业将经营权租给驾驶员,让驾驶员全额出资购买车辆,车辆所有证件登记私人企业的名字,从而形成实际出资人与车辆注册登记严重不符,造成产权不明,责任主体不清。这就是湘潭市政府 2014 年提出实行“公车公营经营模式 ” 的真实情况,其实质就是垄断,抢劫个体经营者财产。

湘潭市政府实施无偿收回个体经营权、实行公车公营经营模式的决策是 2014 年时任湘潭市市委书记陈三新(被判刑)、市长胡伟林主政湘潭时提出并实施,在继任谭文胜市长、赵文伟副市长(被判刑)领导下完成。湘潭联合公司多次问现任市长张迎春所领导的多个行政机关和湖南省多部门反应湘潭市出租车改革问题和湘潭联合公司生存问题,但至今没有回复;市司法局在陈震龙(犯罪分子)带领下对湘潭联合公司的行政诉讼从精神上进行打压。多方围堵合力打击湘潭联合公司的维权活动,导致湘潭联合公司七年的司法维权毫无结果。

以下是关于经营权收回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湘潭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维权从 2014 年开始,到现在已经七年,至今不授予公司经营许可,也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八年内能否解决前途茫茫。八年的数字似存相识,可能要九年、十年也说不定。

                 

                    湘潭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5 日

全国首例无偿收回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诉讼案在湖南湘潭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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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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