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城市放开户籍限制,跑网约车门槛越来越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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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4 号)、《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稳发〔2014〕3 号)、《关于开展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滨政法〔2022〕11 号)等文件精神,将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公示如下,以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滨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1、原《细则》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在本市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目录调整为第六条第五项;增加第六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细则》第十一条“经营区域为许可区域”修改为“经营区域为滨州市行政区域”,目录调整为第十条。

3、原《细则》第十五条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运营车辆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目录调整为第十四条。

4、原《细则》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中“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 2700 毫米,且车辆应税价格不低于 12 万元;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 2650 毫米,续航里程不少于 200 千米。”合并修改为“非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 2650 毫米,新能源车辆(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轴距不小于 2600 毫米;”目录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六项。新增第十五条第二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明确车辆性质,其他目录做相应调整。

5、 原《细则》第二十二条“(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修改为“(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录调整为第二十一条。

6、原《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依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 年第 42 号)进行相应修改,目录调整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7、依据我市机构改革情况,相关部门规范名称作相应改动。审批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县级行政许可机关”。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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