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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我辖区内非法从事网约车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非法经营网约车,是指平台公司未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不具有合法许可手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从事网约车(含滴滴)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网约车行为。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非法经营网约车业户应停止网约车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并在 2024 年 8 月 20 日前主动注销网约车经营账号。 如逾期不注销,仍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部门在要求乘客配合取证时,可能会耽误乘客的行程和时间,也请广大乘客和人民群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乘坐非法网约车,共同促进我县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开鲁县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8 月 13 日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