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锦云驾车撞人致人重伤、死亡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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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82年 1 月 10 日,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厂公司动物园车队司机姚锦云驾驶出租车闯入天安门广场,从人民英雄纪念碑西侧冲向金水桥,沿途冲过密集的人群,造成 5 人死亡,19 人受伤(11 人重伤)。惨案发生后,一时之间,中外皆惊。

1982 年天安门广场女出租车司机姚锦云驾车撞人事件(一)

姚锦云是我国唯一被判处死刑的女出租车司机,这一年她 24 岁

姚锦云驾车撞人致人重伤、死亡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案

图为惨案发生现场。资料图片

 

姚锦云在造成惨案后,于 1 月 15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1 月 17 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 月 30 日,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姚锦云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姚锦云驾车撞人致人重伤、死亡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案

姚锦云。资料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锦云,23 岁,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厂公司动物园汽车队的一名出租车女司机。其所在的车队规定,每名司机每月应完成专门调度派车 52 次,姚锦云在 1981 年 12 月份只完成了 15 次。车队于 1982 年 1 月拟定了关于《个人计奖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扣发了姚锦云 1981 年 12 月的奖金和公里津贴 7.4 元。

 

姚锦云认为,1982 年 1 月实施的办法不能用于扣除 1981 年 12 月的工资。1 月 7 日,姚锦云找车队领导理论,领导未同意其请求。后姚锦云又几次找车队领导,险些产生肢体冲突。车队领导认为其思想不通,出于安全考虑,自 1982 年 1 月 8 日停止其出车。

 

1982年 1 月 10 日上午 10 时许,该车队一司机回队后未拔钥匙,姚锦云未经允许驾车而去,其称原计划去出租车公司告状,因周末公司不上班未成。其认为开车回队没有好下场,于是“不想活了”,产生了撞击金水桥的想法,以引起社会的注意,从而能惩罚车队领导。

 

行至天安门时,姚锦云不顾交通民警的阻拦,驱车闯入天安门广场。然后开足马力,故意从纪念碑西侧朝广场旗杆西侧和金水桥前密集的人群猛冲,致 5 人死亡,19 人受伤(11 人重伤),金水桥正桥西侧汉白玉栏杆被撞坏,汽车被撞毁,造成了特大死伤事件。姚锦云被当场抓获。

 

1982年 2 月 19 日,姚锦云被执行死刑,离她 24 岁生日只差 3 天。

判决结果

1982 年 1 月 30 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姚锦云对本单位领导有意见,不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竟目无国法,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然在天安门广场驾车向密集人群冲撞,致使在场无辜群众 5 人死亡,19 人受伤,罪行严重,必须依法严惩。当庭宣告判决:姚锦云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后语

本案当时在国内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是 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在全国率先将驾驶机动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上具有示范意义。

 

我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在其主编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认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即使对姚锦云处以较轻的刑罚,她也不会再实施犯罪,因而应判处较轻的刑罚。但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考虑,其毕竟罪大恶极,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致 24 名无辜者死伤,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威慑那些有可能为了泄愤而迁怒于无辜的人、铤而走险的“潜在犯罪人”,因而应处以极刑,才能起到较好的社会警示作用,才能打击那些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人。

姚锦云驾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案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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