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 1194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3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延长
巡游出租车运价政策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24〕5 号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出租汽车协会,各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延长巡游出租车运价政策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6 号)延长有效期 1 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好出租车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出行需求,现就优化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价通知如下:(二)续租价:超过 3 公里部分,每公里 2.6 元;(三)候时费:巡游车营运时速低于 10 公里,每小时 44 元;(四)返空费实行阶梯附加,15 至 25 公里按照续租价加收 20%,25 公里以上按续租价加收 50%;(五)增设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 5:00),按续租价加收 30%。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 2017 年车用 LPG 零售价格和巡游车行业营运相关数据测算,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为:(一)车用 LPG 零售价格每变动 0.69 元 / 升时,巡游车起步价相应同向变动 1 元。(二)基准气价区间为 3.51 元 / 升至 4.20 元 / 升(基准气价区间中点为 3.85 元 / 升),基准气价区间对应的巡游车起步价为 12 元 / 3 公里。(三)联动周期采用滚动计算方式确定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值,每月对过去 6 个月的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当加权平均燃料价格达到运价联动启动点时相应调整运价。每两次运价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四)达到启动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条件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发文执行,并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实施,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游车计价器调整工作,尽快实施完成运价优化调整。(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服务质量及监管水平,加快推进巡游车行业深化改革及网约车规范管理工作,推进计程计价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稳定发展,有效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三)巡游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确保本次运价优化调整后营运增收全部归驾驶员所有。本通知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起执行,有效期 1 年。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明码标价签的巡游车按新运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