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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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网约车市场管理,加快行业合规化进程,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近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合局、市网信办等部门修订形成了《眉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将于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2017 年 6 月 19 日发布的《眉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眉市交发〔2017〕34 号)同时废止。

眉山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变→

于印发《眉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市交规〔2023〕1 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网约车市场管理,加快行业合规化进程,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4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合局、市网信办等部门修订形成了《眉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眉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29 日

眉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42 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件、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2),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我市以外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在我市办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眉山市,经营期限为 5 年。

已在我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到原许可机关变更经营区域,也可在经营期限届满换证时进行变更。在此期间,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经营区域为眉山市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 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车,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

(二)混合动力车辆纯电动工况续航里程需达到 50 公里以上,纯电动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需达到 250 公里以上;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 2600 毫米;

(四)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 5 年;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额不低于 4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七)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 3);

(二)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9 厘米×6.2 厘米车辆 45 度角的统一式样的彩色照片 2 张;

(四)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安全检测报告;

(五)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保单;

(六)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表单;

(七)申请人是企业的,提供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一致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一致的个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备注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所属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主可自行选择在我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运营。

在东坡区办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车辆经营区域为东坡区城区;在彭山区办理的,经营区域为彭山区城区;在其他县(区)办理的,经营区域为所在地县(区)城区。

原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调整为东坡区城区,车主可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到东坡区交通运输局变更经营区域,也可在车辆年度审验时进行变更。在此期间,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经营区域为东坡区城区进行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 8 年对应的日期。

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非新能源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需重新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在完成所有权转移、转籍后 90 日内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四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 60 周岁以下,女性年龄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政策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交通违章记满 12 分记录;

(五)能够使用预约服务驾驶员终端应用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 4);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以及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五)近期 1 寸、2 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各 2 张。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发证机关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垄断市场、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眉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眉山)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能职责开展好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2017 年 6 月 19 日发布的《眉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眉市交发〔2017〕34 号)同时废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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