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怀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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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速递 | 怀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怀化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以下简称网约车) 经营服务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 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实行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第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网约车平台公司审批和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开业申请审核工作,核发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辆管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 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在我市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平台服务器及数据备份系统设置情况说明,依法建立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设置网约车标志

(三)车型尾气排放标准达到国 V 标准,车辆综合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 100 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 50 万元;

(四)本地湘 N.牌照,车龄在 3 年以内或行驶里程不超 10 万千米

(五)网约车使用汽柴油燃料的,应采用计税价格不低于 10 万元或车身轴距≥2700mm、发动机功率≥100KW 的车型,并配备动态稳定控制系统(ESP、EBD)和安全气囊等安全设施的车型;鼓励使用 CNG 环保车型和新能源车,使用 CNG 能源或使用纯电动新能源车的,应满足车身轴距≥2600mm,一次加满 CNG 气化燃料或一次完全充电续航里程不小于 200 公里等条件;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00mm、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 50 公里以上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办理有本市居住证

(五)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并结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有效期限 5 年。

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接入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同一网约车同一时间只能接入 1 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

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提交以下资料和凭证:

(一)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网约车接入互联网平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 6 年。

网约车驾驶员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办理驾驶员的报备注册和注销。

第十六条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动车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行终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由合乘提供者在合法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二)采取免费互助形式,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部分车辆燃油费和车辆通行费。

(三)合乘服务不得在线下进行,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四)合乘服务提供者每日提供的分摊车辆燃油费和车辆通行费的合乘服务不得超过 4 趟次

第十八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并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在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前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对合乘服务提供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合乘者实行注册登记。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乘服务电子格式合同中明确合乘规则、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粮、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和社会行业稳定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实行网约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年度查验,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作为延续经营许可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且未落实限期整改要求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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