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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部分网约车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和《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网约车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限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八年,有效期满不予延续”等有关规定,部分网约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距今已满八年,超出网约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其网约车道路运输证已被注销并作废。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9 月 6 日 附件:2024.08.30 网约车运输证到期(128 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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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