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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师傅是陕西省泾阳县的一名哥,他全款购买的一辆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经营。2015 年 10 月,常师傅的出租车要报废更新了,出租车公司要求,常师傅给公司缴纳购买新出租车的款项 159000 元。
当年 9 月 7 日,常师傅将购车款 159000 元,打入了出租车公司经理朱某的个人帐户。还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购买新的出租车,常师傅要给出租车公司缴纳 10000 元的经营权使用费。
但新的出租车购买上牌照后,出租车公司只给常师傅出具了 68800 元的购车发票。其余的 7 万多元,出租车公司却占为己有,不肯退还。
常师傅认为,出租车公司给自己购置出租车,只花费了 68800 元。此外扣除 0000 元经营权使用费、8000 元保险费以及 500 元上牌费外,还有 71700 元的差额出租车公司据为己有,应予以返还。
之后,常师傅将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多占自己的购置款 71700 元。
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在扣除常师傅认可的车辆购置款 (含税)68800 元、经营权使用费 10000 元、保险费用 8000 元、上牌费 (报户)500 元,以及法院酌情扣除的计价器、防护网,门徽等费用 1000 元,下余 70700 元被告显然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属于多收费,应予返还。
但出租车公司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起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租车公司称,司机支付公司“更新费”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该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司机在该合同中的义务是支付上诉人 159000 元;权利是获得一辆汽车的财产所有权以及获得订立《经营管理合同》的权利。而公司的义务则是:替被上诉人购买一辆汽车,与被上诉人订立《经营管理合同》。泾阳公交客运公司还认为,“更新费”不只包括购车费、办理证照等相关费用,还包括承包费、风险报酬等。
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出租车公司的诉求,判定公司败诉,不过二审再次减去了 6880 元的车辆购置税,要求泾阳公交客运公司返还常师傅 63820 元。
此后,双方的案件继续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高院则以保险金额与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不符,二审法院应予以查明为由,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纠正了保险金额的错误,但依旧判定出租车公司需返还常师傅“更新费”的差额,合计 62059.5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