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把售价68800元的出租车,以159000元卖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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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师傅是陕西省泾阳县的一名哥,他全款购买的一辆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经营。2015 年 10 月,常师傅的出租车要报废更新了,出租车公司要求,常师傅给公司缴纳购买新出租车的款项 159000 元。

当年 9 月 7 日,常师傅将购车款 159000 元,打入了出租车公司经理朱某的个人帐户。还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购买新的出租车,常师傅要给出租车公司缴纳 10000 元的经营权使用费。

但新的出租车购买上牌照后,出租车公司只给常师傅出具了 68800 元的购车发票。其余的 7 万多元,出租车公司却占为己有,不肯退还。

出租车公司把售价 68800 元的出租车,以 159000 元卖给车主

常师傅认为,出租车公司给自己购置出租车,只花费了 68800 元。此外扣除 0000 元经营权使用费、8000 元保险费以及 500 元上牌费外,还有 71700 元的差额出租车公司据为己有,应予以返还。

之后,常师傅将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多占自己的购置款 71700 元。

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在扣除常师傅认可的车辆购置款 (含税)68800 元、经营权使用费 10000 元、保险费用 8000 元、上牌费 (报户)500 元,以及法院酌情扣除的计价器、防护网,门徽等费用 1000 元,下余 70700 元被告显然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属于多收费,应予返还。

但出租车公司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起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租车公司称,司机支付公司“更新费”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该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司机在该合同中的义务是支付上诉人 159000 元;权利是获得一辆汽车的财产所有权以及获得订立《经营管理合同》的权利。而公司的义务则是:替被上诉人购买一辆汽车,与被上诉人订立《经营管理合同》。泾阳公交客运公司还认为,“更新费”不只包括购车费、办理证照等相关费用,还包括承包费、风险报酬等。

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出租车公司的诉求,判定公司败诉,不过二审再次减去了 6880 元的车辆购置税,要求泾阳公交客运公司返还常师傅 63820 元。

此后,双方的案件继续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高院则以保险金额与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不符,二审法院应予以查明为由,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纠正了保险金额的错误,但依旧判定出租车公司需返还常师傅“更新费”的差额,合计 62059.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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