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把售价68800元的出租车,以159000元卖给车主

常师傅是陕西省泾阳县的一名哥,他全款购买的一辆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经营。2015年10月,常师傅的出租车要报废更新了,出租车公司要求,常师傅给公司缴纳购买新出租车的款项159000元。

当年9月7日,常师傅将购车款159000元,打入了出租车公司经理朱某的个人帐户。还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购买新的出租车,常师傅要给出租车公司缴纳10000元的经营权使用费。

但新的出租车购买上牌照后,出租车公司只给常师傅出具了68800元的购车发票。其余的7万多元,出租车公司却占为己有,不肯退还。

常师傅认为,出租车公司给自己购置出租车,只花费了68800元。此外扣除0000元经营权使用费、8000元保险费以及500元上牌费外,还有71700元的差额出租车公司据为己有,应予以返还。

之后,常师傅将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多占自己的购置款71700元。

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在扣除常师傅认可的车辆购置款(含税)68800元、经营权使用费10000元、保险费用8000元、上牌费(报户)500元,以及法院酌情扣除的计价器、防护网,门徽等费用1000元,下余70700元被告显然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属于多收费,应予返还。

但出租车公司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起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租车公司称,司机支付公司“更新费”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该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司机在该合同中的义务是支付上诉人159000元;权利是获得一辆汽车的财产所有权以及获得订立《经营管理合同》的权利。而公司的义务则是:替被上诉人购买一辆汽车,与被上诉人订立《经营管理合同》。泾阳公交客运公司还认为,“更新费”不只包括购车费、办理证照等相关费用,还包括承包费、风险报酬等。

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出租车公司的诉求,判定公司败诉,不过二审再次减去了6880元的车辆购置税,要求泾阳公交客运公司返还常师傅63820元。

此后,双方的案件继续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高院则以保险金额与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不符,二审法院应予以查明为由,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纠正了保险金额的错误,但依旧判定出租车公司需返还常师傅“更新费”的差额,合计6205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