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订交通“首违免罚”清单,多项与出租车、网约车行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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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北京市交通委公示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等三份文件,对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修订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首违免罚”清单,新增 54 项轻微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

北京修订交通“首违免罚”清单,多项与出租车、网约车行业有关
在“首违免罚”清单中,多项内容与出租车、网约车行业有关。比如,网约车平台对乘客“投诉”置之不理,驾驶员未做到文明礼貌,巡游出租车司机不正确“打表”等情况,符合条件者,均可以实行“首违免罚”。此外,针对网约出租车驾驶员营运时剃光头、身体异味严重、蓄胡须等“服饰不整洁”行为,处罚标准上限也从 2000 元调低到了 500 元。但绕路、拒载等行为,依旧属于“严重违法”,最高可以处 2000 元罚款。
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实行低限处罚
据“首都之窗”官网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公示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轻微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等三份文件(以下分别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表》和《免罚清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基准》中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 A、B、C 三个基础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 A 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 B 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 C 档。同时,又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基础裁量阶次,按情况执行不同的处罚标准。
比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违规收费,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200 元至 500 元罚款”“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1000 元至 1500 元罚款”“1500 元至 2000 元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而《裁量基准表》则是进一步细化的内容,针对每项违法行为,都分拆了具体的违法情节,与不同处罚标准对应。同时,在处罚标准方面,有两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法规规定”与“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大多数情况下要比“法规规定”的处罚额度低一些。比如说,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吸烟,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最高可以处 2000 元罚款,而“裁量基准”对这一行为的最高限处罚则降至 500 元。此外,针对网约出租车驾驶员营运时剃光头、身体异味严重、蓄胡须等“服饰不整洁”行为,处罚标准上限也从 2000 元调低到了 500 元。
北京市交通委在《裁量基准表》的“编制说明”中表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或可以低于本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或者在规定的裁量阶次内按照低限实施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恶劣,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高于本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或按照本基准规定的法规规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对乘客提出服务质量问题置之不理,符合条件者可“首违免罚”
记者注意到,《免罚清单》的编制说明表示,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比如“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未来符合条件者,有关部门就将不予处罚。比如“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或置之不理”的违法行为,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处以警告,并可处 200 元至 2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3 天至 7 天。
但按照“免罚事项处罚清单”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要求,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仅给予警示告诫和指导约谈。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六项内容: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承诺及时改正,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取得乘客和用户谅解;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此外,对于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日常运营中可以出现的一些服务质量问题,也被列入了“首违免罚”清单。比如服饰不整洁、服务不规范、未做到文明礼貌,未保持车辆整洁或者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行为,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要求,应处警告并可处 100 元至 1000 元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处以 100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对于上述问题,符合相关条件也可免于行政处罚,仅对驾驶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同样列入“首违免罚”,仅予以“说服教育”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行为,但是否能免于行政处罚,依然需要满足多项条件,主要涉及改正态度、是否取得谅解等内容。
绕路、拒载依旧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不过,违法行为并非全部放宽处罚标准,《裁量基准表》将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绕路”“拒载”等行为列入“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予以不同标准的处罚。
例如,出租汽车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时,得知乘客去向后未营运载客的,处以 1000 元至 1500 元罚款;出租汽车显示停运标志时招揽乘客,得知去向后未营运载客的,处以 1500 元至 1800 元罚款。
在网络叫车已经十分普遍的当下,仍有一些老年人和残障人以电话叫车的方式预约车辆。接受“电召任务”后又不履行,同样是违法行为,根据《裁量基准表》,如果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18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此外,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最佳路线行驶、故意绕道行驶,造成多收费 50 元以上的,同样可处以 15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北京市交通委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表》和《免罚清单》的起草说明中称,此次修订是为了强化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证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免罚清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订的目的是使免罚事项设定更加科学,实施更加规范,措施更加丰富,监督更加有力,坚持做到该宽则宽,宽严相济,努力让企业和群众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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