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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约车整治行动持续推进,
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一支队多管齐下,
全方位部署行动,
严厉打击网约车违法经营行为,
取得一定成效。
01 强化路面执勤,严厉打击无证车辆 组织执法精干力量,全面加强对火车站综合体、商业中心、高校、医院等重点区域执法管控,利用重点车辆稽查布控系统大数据分析,通过巡打结合,近日精准查获无证网约车 3 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02
线上线下联动,源头遏制违法行为
联合交管总站开展网上执法巡查,加大对网约车平台线上订单抽检力度,并结合线下路面执勤和市民投诉线索,对 240 多条可疑订单数据进行筛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调查,查处网约车平台违规案件 18 宗,加大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行为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发生。
03 执法普法并重,强化宣传引导实效 联合交管总站对辖区 34 家平台公司进行督导检查全覆盖,通过约谈网约车平台相关负责人、现场检查平台公司,督促辖区公司落实网约车合规化要求,对未办证车辆、未持证司机坚决不派单,加强宣传引导,说明利害关系,指引其到主管部门办理车证人证, 确保双证齐全,对不合规车辆、司机限期清退。
据统计,2024 年以来,市交通运输局共查处网约车类违规案件 43 宗,其中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案件 24 宗,处罚车辆当事人违规案件 19 宗,主要包括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违法行为。
下一步,
市交通运输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强执法重管理,
持续开展网约车行业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提高网约车订单合规率,
提升网约车服务水平,
维护良好交通营运秩序,
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
普法小课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