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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
主要交通方式之一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
受损无法营运
停运期间
司机如何主张自己的停运损失?
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用于货物、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发生损害,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由于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损失。
实践中,网约车停运期间的经济收入,属于一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其随市场行情、实际运营情况而变化。网约车车主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车辆停运给当事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纳入事故车辆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当网约车司机想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该怎么做呢?
下面的证据材料一览表,可以帮助网约车司机更好地整理诉讼所需材料。
当事人可以合理主张其停运损失,但不能过度,更不能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网约车司机苏某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在车辆正常运营期间仍然主张停运损失,虚构运营时长。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分别向交警队及运营平台总部联系调查,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正常民事诉讼,法院对苏某进行训诫并处实际停运损失2倍以上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