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消对出租车司机的户籍限制

全国已发布和修改网约车细则也就是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当时,可能谁都不会想到,《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有一个条款,对出租汽车司机会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

 

这个条款就是1995年《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第11条。

 

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这就是1995年《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最为有名的户籍条款。

 

根据这个户籍条款,只要想在上海市做出租汽车司机,就必须先具有上海本地户籍

 

如果没有上海本地户籍,就不可能成为上海的出租汽车司机。

 

客观讲,在当时,户籍条款是有必要的。

 

斗转星移,时间来到2016年,当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的一种新业态出现,上海制定《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时,就需要考虑是否把户籍作为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条件。

 

而1995年《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性法规,是《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的上位法。

 

这就决定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只能继续把户籍作为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条件。

 

于是,在上海做网约车司机,也必须先具有上海本地户籍

 

就这样,大量外地人被挡在了上海网约车司机的大门之外。

 

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首次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规将具有本地户籍规定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的准入条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我们审查认为,以本地户籍作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要求,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202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强调,“2021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督促纠正个别地方以户籍限制从事出租车司机职业的问题;2022年,又进一步梳理研究、推动14个地方纠正了类似问题。”

 

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再次强调,“我们发现以前法工委审查意见要求纠正的地方性法规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将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证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准入的条件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类似问题,我们继续督促有关制定机关及时完成修改工作。

 

巧合的是,两天之后,也就是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参见:公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

 

 

 

该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也就是删除了户籍条款。

 

据此,在上海,无论是做巡游车司机,还是做网约车司机,都不再需要上海本地户籍

 

时隔28年,《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的户籍条款得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