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即日起,聚合平台接入不合规车辆罚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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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青岛、济南、潍坊、淄博、威海后,7 月 25 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济宁、烟台市发布各自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均规定:

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若不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新规发布!即日起,聚合平台接入不合规车辆罚 1 - 3 万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中部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第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四)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审核,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违反前款规定, 网约车聚合平台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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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中部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参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可以同时申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无法收回的,由许可机关公告作废。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

(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大、烟台日报、济宁人大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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